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并严格考核,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请遵照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现印发给你们,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直辖市建委(建交委),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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