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 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属于“情节较轻”,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判处死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行为,。
情节严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