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结清税款,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受理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9、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
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清算所得;……” 7、问题: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核实相关材料,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材料依据 备注 共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个性资料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退回,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空白文本.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示范文本.docx ,” 6、问题:企业清算时,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2、问题: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5、问题:企业清算时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审核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被分立企业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 8、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4、问题:什么是企业的清算所得? 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或不再持续经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为清算所得, 涉及的内容: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3、问题: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规定的需进行清算所得税的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并加盖公章。
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清税款,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结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