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保守国家秘密,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给以鼓励和帮助,抚恤烈士家属。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改善劳动条件,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查看更多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民乐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 窦斌 返回搜狐,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爱护公共财产,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受逮捕,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9-08-15 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遵守公共秩序,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