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被告认为时长过短影响短视频创作性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视频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模板能较为

判断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 三、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短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剪映App由抖音官方出品经微播公司授权确认由脸萌公司负责运营,对于工程文件中底板形成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作者声明在创作涉案短视频模板时为体现女生节主题将其手机系统时间进行了修改并截图应用导致底板时间显示为2020年3月7日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涉案视短频模板至今仍存在于剪映App上其内容亦与公证取证时的短视频模板相同故对二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随着苹果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幸福甜蜜的情感体验,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根据相关公证书用户在使用Tempo App之前需阅读《Tempo隐私政策》等所有条款点击表示同意并接受全部条款方可使用Tempo的功能, 本案中涉案短视频模板播放中左下角显示有“阿宝”的署名内容,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二被告认为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不相近似且无法确认原告短视频模板的形成时间其并未侵权,改编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通过增添新的独创性又创作出了新的作品。

因此应当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不宜过宽的判断标准, ,且翁嘉伟通过输入剪映App账号和密码能登录发布涉案短视频的“阿宝”账号并提供《创作说明》证明其创作过程,。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因该署名非真名原告应对该署名与作者真实身份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范围与复制件数量已无关联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被诉行为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不宜过宽的判断标准,Tempo AppAndroid系统于2020年10月10日公证时仍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此时小影公司已实际参与该App的运营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此时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上提供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汇编是指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其独创性就体现在汇编者对被汇编信息的选择和编排方式也即汇编行为添加了新的独创性但形成的作品没有独立美感公众关注的仍然是被汇编的信息本身。

本案关键在于对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方面的判定因短视频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

对于二被告提出的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路径并不是制作者完全独立从无到有创作而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其选择的音乐、贴纸、图标、特效、动画等部分元素虽来源于剪映App的素材但使用公开元素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

关于复制权, 二被控侵权行为具体侵权性质分析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汇编权, 第二涉案短视频模板体现出了创作性,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故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制作者进行署名,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其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如果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达到构成类电作品所应具备的独创性,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路径并不是制作者完全独立从无到有创作而是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其选择的音乐、贴纸、图标、特效、动画等部分元素虽来源于剪映App的素材但使用公开元素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对于二被告认为时长过短影响短视频创作性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视频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 【案例来源】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

根据公证书显示经后台系统查询阿宝的真实姓名为翁嘉伟并显示了该用户身份证号、常用手机号码等信息,因此二原告的该项侵权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短视频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认为“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二、关于“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二原告主张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二被告对翁佳伟为原始权利人不予认可认为其与涉案短视频制作者 “阿宝”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根据翁嘉伟出具的授权确认书二原告取得了自2019年12月23日起五年期间翁嘉伟在剪映、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所有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等专有使用权及维权的权利故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

判断涉案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其前提是将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或数据库,虽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下载和分享但用户的行为并不影响二被告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进行交互式传播的客观行为定性故对二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消除影响因并无证据显示二原告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损或受到其他不良影响且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已足以弥补损失故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其仅实施了在Tempo App上提供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而下载、修改被控侵权视频模板是用户的行为二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判定“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时法院考量如下因素 第一涉案短视频模板系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被告认为涉案短视频模板制作者与 “阿宝”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2.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短视频与短视频相比其特别之处在于用户可以将其中两张人物图片替换后通过该短视频模板生成自己的短视频。

关于二被告抗辩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工程文件中作品元素的底板形成时间为2020年3月7日反映涉案视频模板形成于同年2月27日之后且说明作者可以在视频上传后对元素进行修改不能证明公证取证时的视频模板与原视频模板相同的意见法院认为剪映App上有关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发布、点赞及最早评论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等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短视频模板形成于同年2月27日之前,二被告辩称该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改编权,Tempo AppIOS系统的隐私政策运营主体为小影公司该App内“联系我们”页面公示的网址对应的备案主体为看影公司点击该网址可提供涉案Tempo App的下载服务《Tempo隐私政策》明确由小影公司及其关联方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且小影公司、看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因而可以认定Tempo AppIOS系统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有效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商业价值、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诉请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关于赔偿损失,同年2月28日被告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用户可点击播放也可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等, 四、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二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结合在案公证书等证据可知Tempo AppIOS系统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Tempo AppIOS系统上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短视频与短视频相比其特别之处在于用户可以将其中两张人物图片替换后通过该短视频模板生成自己的短视频, 一“接触实质性相似”构成要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短视频本身亦属于短视频模板用户亦可使用该短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其利用了涉案短视频模板的不可替换素材只对其中两张图片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二原告有关侵犯其汇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运营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翁嘉伟为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制作者,Tempo AppAndroid系统应用市场信息显示开发者均为看影公司2020年6月24日公证时Tempo App的隐私权政策主体为看影公司2020年10月10日公证时Tempo App隐私权政策主体为小影公司上述公证时被控侵权视频均存在二被告认可看影公司系Tempo AppAndroid系统的运营者故可以认定前次公证时该App由看影公司运营后次公证时该App由小影公司、看影公司共同运营,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女生节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三、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果侵权成立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创作性表达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幸福满溢、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本案中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二原告改编权的侵犯, 二二被告是否是适格被告 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应根据应用市场登记信息、手机软件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予以认定,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开具的话费充值增值税发票证明前述后台系统登记的手机号码机主即为翁嘉伟, 1.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方面的判定因短视频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二被告关于涉案短视频模板来源于公有领域元素并非制作者独立完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小影公司、看影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一、脸萌公司、微播公司看影公司、小影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一二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原告主张案外人“翁佳伟”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经其授权二原告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意寓“女生节我爱你”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面对追求内心的犹豫以及最终决定追求的决心,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不同在音乐、动画、特效、滤镜等效果整体搭配上有一定的设计感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以下因素1.从涉案作品类型来看涉案短视频模板内的元素非作者原创且该短视频模板时长较短仅8秒制作者在创作中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少2. 剪映App知名度较高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量354万点赞27.1万留言1358次受众较多3. Tempo App对被控侵权短视频同时提供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短视频的功能但二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Tempo App上用户对被控侵权短视频实际使用量或下载量无法证明其传播范围广或侵权情节严重4. Tempo App针对不同情况对使用被控侵权短视频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有营利性5.本案在2020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多次公证取证时Tempo App上均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6.二原告在要求二被告下架侵权短视频后二被告未及时删除侵权恶意明显7.二原告为诉讼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需支出合理费用但是二原告所支付的公证费等系包括针对Tempo App上提供的其他短视频等一并进行的公证故对公证合理费用应予以分摊同时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律师代理费的合理收费标准对律师代理费予以酌定,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应当认定该短视频模板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综上涉案短视频模板发布于2020年2月27日而被控侵权短视频晚于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发布时间且二被告与二原告同属于提供视频交互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二被告具有接触到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合理机会二被告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相似”的构成要件,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显然符合类电作品的形式要件。

法院认为判断二被告是否侵权应从构成要件及具体侵权性质两方面进行分析,Tempo AppAndroid系统于2020年6月及同年8月公证取证时无证据证明小影公司参与了运营或提供了涉案侵权短视频故应由运营者看影公司对前期在Tempo AppAndroid系统上提供侵权短视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其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如果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达到构成类电作品所应具备的独创性,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Tempo App上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经对比涉案短视频模板和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照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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