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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4年半,先后跟同一个老板的两家公司签订合同,被迫离职谈补偿金计算年限,老板只认1年半?
最近,杭州的陈某差点因此损失3万块钱!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3日,杭州的陈某入职了杭州A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3年合同期满,应公司要求,陈某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岗位不变。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老板吴某,陈某没多想就答应了。
对他来说,老板是同一个,岗位也没变化,自己依然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只是签合同的公司名字换了一个。
可没想到,新的劳动合同刚签订1年多,B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陈某无奈离职,并起诉到上城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
双方持有不同意见
��陈某认为,A公司与B公司法人代表都是吴某,属于关联公司,当初应公司老板要求,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员工都先后跟B公司签订了新合同,工作年限自然应该2015年4月23日起算。
��而B公司认为,A公司与B公司系独立的两家公司,陈某在B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为1年半,经济补偿金应按1年半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3日入职A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30日。
2018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岗位为销售,约定的月工资为10000元。自2019年4月起,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故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离职。
被告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市场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等内容。另查明,A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部分股东相同,两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法院认为,A公司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股东重合,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告陈述在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公司要求,遂与被告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结合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中载明的原告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故原告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到被告B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即从2015年4月23日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5000元(10000×4.5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原告应公司要求,原告先后与A、B两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
��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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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供稿:民庭
责任编辑: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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