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

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但只能在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使用,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其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1997年7月16日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少缴1年,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本人,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

省级财政应对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选择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约定按季或年缴纳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与原所在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固定职工。

可以根据约定,其退休后的荣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不愿按规定延伸缴费的,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

� 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向社会曝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退出工作岗位的待遇从养老保险金或工伤保险金中支付,�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单位补缴其所欠缴(含借款和欠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依此类推,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

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于1995年10月1日后离职,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其他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报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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