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空了缓 发表于 前天 07:38

洋洋洒洒几千字,全是不着边际的套话! 既然是强奸案,就聚焦到核心问题吧。究竟是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审判长的解释,完全不能服众! 别用违背妇女意愿这样的有色眼镜,遮盖案件的核心本质! 支持被告继续申诉!

123456809 发表于 前天 07:39

听劳教授一言顿感获益良多,还是出家吧!要么变性做个女的,真的玩不起违背妇女意愿这东西。让女人进屋都是罪过了,未婚妻也不能进屋,进屋了也不能大被同眠,大被同眠了,也不能亲亲,亲亲了也不能脱衣服,脱衣服了也不能有滴漏,最后不管有没有完成生物工程。就看女的是否愿意。这哪里是普法,明明就是给骗婚的技术指南。女的现在还几乎是零成本的,如果女的留下点什么精制液体。那是不是更加十拿九稳,100%击杀。说那个男的在婚姻方面已经权力过大更加荒唐。不是说好男女平等,那为什么明明是一对男女组建一个新家庭,为什么费用基本由男的负担,不是应该在男方住的时候女的带资金过来合伙吗?再说彩礼的现状,不就是男的出钱买女的合法性愿意权吗?很多地方你没有彩礼,女方家根本不了你。男的既然付出了金钱,而且明摆着是买合法交配权的,女的同意了是否就契约成立。结果法律只认可女的是否愿意,那法律层面是否有保护男的性权益的条文。那个违背妇女意愿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如果女的要求男的继续干,而男的无以为继是否也违背妇女意愿?男的强行终止是否也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的X行为。当女权发展到可以成为骗婚的工具时,婚姻逐渐消亡就是必然。大同案的恶果是,如果女的亲密地拉着男的手进入一个只有两个人的空间,就意味着有最低3年的风险。而澳门近日判的那个女的也喊强奸,却被判敲诈勒索情况也差不多,还没有未婚夫妻那层关系。评论劳教授的观点也没多少支持度,是大部分人都是法盲吗?有没有可能是法律脱离了使用现实呢?

刘冠华 发表于 前天 07:40

打爆110电话,不打不草
草之前三天打110预报备,草之前报备,操完还要抱备,简称一炮三备

刘冠华 发表于 前天 07:40

楼主的解析有的地方和我的想法是重叠的,值得学习一下,不过这件事关键还是要学会独立思考,看到的不一定全对。我说的话大家也可以批判。

点赞 发表于 前天 18:54

喜欢,加油

4399小游戏 发表于 前天 18:54

喜欢,加油

窝囊感情。 发表于 前天 18:54

啧啧啧,当真是祸国殃民。

亚马逊 发表于 前天 18:54

带有萝莉+清纯的感受,好可爱

不复返的爱、 发表于 前天 19:48

嘿嘿嘿同体owo

屌丝 发表于 昨天 00:36

Duang D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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