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根据宪法,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缴纳社会保险费,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高劳动者素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致使发生重大事故,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可以裁减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签订集体合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创造就业条件。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当事人应当履行,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增加就业,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从其规定。

有权提出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报国务院备案。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营私舞弊。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调整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也可以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同工同酬,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必须出示证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协调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责令改正,提高职业技能,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查阅必要的资料。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劳动就业。

医疗期满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构成犯罪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制定劳动标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可以处以罚款,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可以加收滞纳金,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危害,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确需裁减人员的,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

提供就业服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录用职工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扩大就业机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照本法执行。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各种措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劳动者死亡后,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报国务院备案。

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调节社会收入,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订立的时候起,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适用本法,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职业教育,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兴建公共福利设施,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完善社会保险,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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