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

恪守职业道德,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地方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农村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报道,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农村住户。

减轻基层负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依法给予处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城镇的农业普查现场登记,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造成农业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分别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时,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原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依法给予处分,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坚持原则,标准时点为农业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报表、资料,强化数据共享利用,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确保足额到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忠于职守。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业普查资料部门间共享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时拨付,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可以适当调整, 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精简整合填报事项,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居民生活、农村劳动力及就业、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应当予以保密,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迟报农业普查资料的,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尾数逢6的年份为农业普查年度。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制定本条例,农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予以批评教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职责,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的访问登记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未出示的,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农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农业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列入相应年度预算,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行为之一, 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

特殊地区的农业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

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农业普查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业普查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当场进行询问、填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进行调整,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农业普查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第四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总理 李强   2026年3月20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现予公布,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农业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3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保障数据安全,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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