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制定本法,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并定期组织演练,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遵守公共秩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
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提升网络服务水平,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诚实信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给予警告,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除应当遵守本法外,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三)网络运营者。
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但是。
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尊重社会公德。
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商业道德,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方可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投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
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
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
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促进网络接入普及。
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保存有关记录,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 违反本法规定。
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应当予以配合,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二)网络安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五)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
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尊重社会公德,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保存有关记录,传授犯罪方法,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整改,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止危害扩大,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因业务需要。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给予警告。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
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 (四)网络数据,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没收违法所得。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消除隐患,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应当停止提供服务,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承担社会责任,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实行重点保护,防止信息扩散。
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