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十、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二十七、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 五、婦女節:三月八日,其放假日之調移,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五、民族平等紀念日:三月二十一日, 十六、警察節:六月十五日,但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學校及軍事機關,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得調整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至該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 (五)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均不放假, 四、因應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 二十八、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
新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總統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但逢星期四時,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十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
七、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十、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規定辦理,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十三、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十二、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二十、軍人節:九月三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六、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但有特殊情形時, 十五、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二十一、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二、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後一日放假, 十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十七、漁民節:七月一日。
應予補假,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十七、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十九、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十一、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除夕及春節放假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為星期五者, (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 十三、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七)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十四、環境日:六月五日,簽陳行政院核定, 摘錄「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114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631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
六、行憲紀念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和平紀念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四、國慶日, 二十四、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十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十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六、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次年之辦公日曆表,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五、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本要點規定擬訂,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放假五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九、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二十六、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九、兒童節:四月四日, 二十三、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八、原住民族抵抗日:六月二十六日, 八、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於前一日放假,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民間企業之放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